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12月27日批準發布GB16280-200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對部分標準條款和試驗方法進行調整,將于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GB16280-200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國家標準是2005年9月1日批準發布的。在標準實施及產品工程應用過程中,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和全國消防標委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陸續收到部分用戶來函,反映產品應用場所環境溫度條件變化時,影響可恢復式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動作性能,個別的造成不報警或誤報警。
針對反映的問題,公安部沈陽消防研究所和全國消防標委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了認真研究,并開展相應的驗證試驗,找出問題的原因在于探測器動作溫度試驗檢測條件與實際使用環境溫度不一致。試驗室檢測環境溫度正常處于15℃~35℃之間,而實際使用中存在著探測器線纜全部或部分工作在環境溫度較高或較低場所的情況,實驗室檢測合格的探測器在特殊情況下有可能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為解決此問題,標準編制組做了大量的調研和試驗測試,以發函方式征求了國內生產和使用單位意見,一致認為有必要在GB16280標準中增加“環境溫度變化條件下的響應性能試驗”。標準編制組研究建立了試驗模型,通過多次試驗證明該試驗方法科學可行,對提高可恢復式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的可靠性和穩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全國消防標委會第六分技術委員會組織召開了專家和企業代表審查會,一致通過了審查紀要。隨后,按程序上報國家標準委批準了第1號修改單。
各相關消防產品生產企業,應盡快按新修訂標準進行產品檢驗,以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和市場準入條件。
附件
GB 16280-200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本修改單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2006年12月27日批準,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標準名稱:GB 16280-2005《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一、在前言第12行中增加“、環境溫度變化條件下的響應性能試驗”。
二、4.4.2 條去掉“(短路發生火災報警信號除外)”。
三、5.1.5條內容修改為:“5只完整的探測器,敏感元件長度不小于制造商提供的最大使用長度,且纜式線型差溫、差定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元件長度應不小于150m,纜式線型定溫火災探測器的敏感元件長度應不小于200m?!?br>四、5.9.3.2條內容變更為:“ 試樣的動作溫度和/或響應時間應滿足4.3的規定?!?br>五、表1中不動作溫度/℃一欄的 “65” 變更為 “60”。
六、表5中增加一行:
17 5.18 環境溫度變化條件下的響應性能試驗 √
七、5.17.3.2條后增加下列條文:
5.18 環境溫度變化條件下的響應性能試驗
5.18.1 目的
檢驗可恢復式纜式線型探測器在環境溫度變化條件下的動作性能。
5.18.2 試驗方法
5.18.2.1分別將長度為0.4、0.7、0.9倍制造商標稱最大使用長度的定溫、差定溫試樣的敏感元件放入試驗箱A中,使試樣充分分散均勻受熱,同時將剩余敏感元件中的任意1m放入另一試驗箱B中,A、B試驗箱中的初始溫度均與實驗室大氣溫度相同。按5.1.2規定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5.18.2.2 試驗箱A按1℃/min升溫,升溫結束溫度為探測器的不動作溫度,升溫結束后保持恒溫;試驗箱B按2℃/min的升溫速率同時升溫,升溫結束溫度為定溫報警溫度上限,升溫結束后保持恒溫5分鐘。觀測并記錄試樣狀態。
5.18.3 要求
試樣動作溫度應不低于定溫報警溫度的下限,且不高于定溫報警溫度的上限。
0531-62363113